拒收电子邮件

本网站上传的电子邮件地址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如违反该规定,请留意将依照信息通信网法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之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1.任何人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不得利用网站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以外的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任何人不得知道根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七十四条 (处罚) 符合下列任意一项者,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第8条第4款规定以标示、销售或销售为目的陈列者
2.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1项规定,发布、销售、租赁、公然展示淫秽符号、文言、音响、视频或影像者
3.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3项规定,反复向对方发出引起恐惧或不安的符号、文言、音响、视频或影像者
4.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者
5.违反第50条之8的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的;违反第50条之2的规定收集、销售、流通或信息传送者
6.违反第50条之8的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者
7.违反第53条第4款规定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申报事业转让、受让、合并、继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