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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

《全进建筑机器》(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顺利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的苦衷,制定了以下处理方针。

修改"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公告)进行公告。



○ 本方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为下列目的。 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变更,将事先征得同意。



甲.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以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实行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本人确认、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二、信访事务处理

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确认信访事项、为调查事实的联系、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丙. 提供财物或服务

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丁. 在市场营销和广告中的应用

以确认服务的有效性、掌握连接频率或统计会员使用服务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文件现状



1.个人信息文件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项目: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公司电话号码、职责、部门、公司名称、登录日志、登录IP信息、法定代理人名称

收集方法:主页

拥有依据:同意个人信息

持有时间:3年

相关法律: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及利用等相关记录:3年;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相关记录:5年。



3.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

① "公司"根据法令的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期间内处理、拥有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处理及拥有时间如下。



1.<信访事务处理>

收集与《信访事务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自同意使用之日起至<3年>为上述使用目的保留。可利用。

拥有依据:同意个人信息

相关法律:1)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2) 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相关记录:5年

例外事由:



4.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① "公司"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以下个人信息。



1. "公司"

个人信息提供者:公司

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姓名、公司电话号码、职责、部门、公司名称、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手机号码

提供者的拥有。使用时间:3年



5.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使用者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① 信息主体对股份公司"公司"随时可以行使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令第41条第1款规定,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行使权利,"公司"对此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③ 第1款规定的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纸第11号表格的委任状。

4.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款、第37条第2款,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示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得要求删除。

6、"公司"根据信息主体权利的阅览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阅览等要求的人确认是否是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6. 填写处理个人信息的项目

①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信访事务处理>

必需项目: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公司电话号码、职责、部门、公司名称、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手机号码

- 选择项目:



7.个人信息销毁"公司"原则上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转移到另外的DB(纸张是单独的文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律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此时,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如果不是根据法律的情况,就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

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时,自拥有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销毁个人信息;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废除相应服务、事业结束等个人信息不必要时,自认定不需要个人信息处理之日起5日内销毁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类型的信息使用无法播放记录的技术方法



8.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公司"储存信息主体的使用信息,不使用随时装入的"饼干"





9.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① "公司"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职责:

级别:

联系方式:



②信息主体可以利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公司"会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①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根据法令及方针追加、删除及修改变更内容时,从变更事项施行7天前开始通过公告事项告知。



11、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确保安全性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1. 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仅限于负责人,正在实行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2. 应对黑客等的技术性对策

"公司"为了防止黑客入侵或电脑病毒等泄露及损毁个人信息,设置了保安程序,定期更新、检查,在外部禁止接近的区域设置系统,进行技术/物理上的监视和切断。



3. 个人信息的加密

用户的个人信息是密码加密储存和管理的,只有本人知道,重要的数据是加密文件及传送数据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其他安全功能。



4. 保管及防止伪造连接记录

连接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至少保存、管理6个月以上,为了防止连接记录被伪造、被盗、丢失,正在使用保安功能。



5. 禁止非许可者的出入

另外设有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并对此建立并运营出入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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